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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泉州市舶司只管理泉州诸港的海外贸易及有关事务;而广州十三行是清代专做对外贸易的牙行,是清政府指定专营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。又叫“洋行 ”或“洋货行”。
市舶司是我国古代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政府机构 ,市舶司在特定港口遵照朝廷指令,统一管理对外贸易事务,其主要官员“市舶使”及其下属由朝廷任命 。
宋泉州市舶司遗址位于鲤城区,泉州港兴于唐 ,盛于宋元,衰于明中叶。北宋元右二年(1087年),朝廷设立福建市舶司于泉州。尚续到明朝成化八年(1472年) ,市舶司才迁往福州。福建市舶司在此的四百年间,管理着泉州诸港的海外贸易及有关事务 。
市舶司内原有著名的“清芬亭 ”一座,南宋初傅伯成等名人曾有诗吟咏 ,是一座戒贪 、颂廉亭。市舶司东侧即市舶库,西南即水关、鹊鸟桥,西为水仙宫 ,市舶司迁榕城后,司荒废,后渐为民居 ,现仅存遗址。
宋至明时,远洋商船的人员,其货物往来,可通过小船 ,沿晋江、破腹沟 、水关,濠沟直达市舶司报关 。市舶司及水关是泉州港的重要遗址,亦是泉州港繁荣的历史见证之一。
广东洋货行起于康熙二十四年(1685年) ,在清代前期,广州的行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,依靠政府给予的特权 ,垄断了广州整个对外贸易,形成了一个“公行”贸易制度。公行确立于康熙四十二年 。(1703)年最初由宜官方指定一人为为外贸经手人。此人纳银4万两入官,包揽了对外贸易大权。后来 ,各行商从自身利益出发,共同联合组织起来,成立一个行会团体 ,即所谓的"公行" 。据史记载,于1720年11月26日,公行众商啜血盟誓,并订下行规十三条:
第一条:华夷商民 ,同属食毛践土,应一体仰戴皇仁,拆图报称。
第二条: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 ,爰立行规,共相遵守。
第三条:华夷商民一视同仁,倘夷商得买贱卖贵 ,则行商必致亏折,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,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 ,共同议价货价,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。
第四条: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,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 ,俾得卖价公道,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。
第五条: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,货物应力求道地,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 ,应受处罚。
第六条:为防止私贩起见,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,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。
第七条:手工业品如扇、漆器、刺绣、国画之类 ,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。
第八条: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(指古瓷),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,但卖者无论赢亏 ,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。
第九条: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,违者处罚。
第十条: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,均须先期交款 ,以后须将余款交清,违者处罚 。
第十一条: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,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 ,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,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。
第十二条: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,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,次者占半股 ,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。
第十三条:头等行,即占一全股者,凡五;二等者五;三等者六;新入公行者 ,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,并列入三等行内 。
初时,公行没有法定的共同领袖 ,也没有取得完全统一的部署,组织相当松散,时散时复。一直到乾隆四十五年(1780年) ,广东巡抚李湖等奏请明立科条,建议“自本年为始,洋船开载来时 ,仍听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,惟带来各物,令其各行商公同照时价销售,所置回国货物 ,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”即是说要复设公行。两年后,经清政府批准,公行正式恢复 ,从此一直延续到1842年《南京条约》签订前,再也没有解散过 。
历史沿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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